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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票决制实施细则
时间:2011-04-13 09:39:50 来源:bet注册 作者:干部二科

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县(区)委书记拟任人选、县(区)长推荐人选和其他需要提交表决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委员的意见。
第三条 对需表决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名人选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按规定程序充分酝酿后提出。
第四条 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
第五条 参加市委全委会表决的市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市委候补委员列席,在审议时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投票表决。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不具回避关系的全委会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市委全委会表决,由常委会主持(书记作为主持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人员向主持人报告到会人数。
(二)公布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名单。
(三)组织部负责同志逐一介绍拟任人选基本情况和推荐、考察、任用理由等情况。
(四)与会委员对拟任人选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时,委员与拟任人选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五)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由组织部作出说明。
(六)与会委员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监票人。
(七)主持人提出表决提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八)工作人员发放《干部任用表决票》,计票人报告发出表决票情况。
(九)无记名投票表决,主持人说明填票注意事项,与会委员填写表决票。对每位拟任人选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但不能另提他人。
(十)监票人先投票,与会其他委员再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开箱取票,计票人清点表决票,并报告收回表决票情况。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十二)宣布表决有效后,计票人计票。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拟任人选以获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对县(区)委书记拟任人选、县(区)长推荐人选,分别向省委和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
(十三)对投票表决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对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九条 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提名为本地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
(一)根据市委意见,组织部将征求意见表、拟任人选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全委会委员。被征求意见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委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反馈,表明同意、不同意或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委员本人可以电话或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并与其它书面意见一并汇总。
(三)组织部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向常委会汇报。
(四)常委会根据征求全委会委员意见情况,对拟任人选作出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县(区)委书记拟任人选、县(区)长推荐人选,分别向省委和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建议。
(五)经征求意见,超过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的,常委会应作出不予任用或不予推荐的决定。
(六)委员反映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常委会应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委员反馈。
第十一条 全委会委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在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bet注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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