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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章程
时间:2011-08-04 09:43:39 来源:bet注册 作者:人才办

滨州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章程

2011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滨州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英文名称Binzhou  Municipal Talents Administration Office。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市政大楼0906室。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类,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bet注册。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在市委统一领导下,为重点人才服务。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研究提出全市人才发展总体战略规划的建议,牵头研究制定全市人才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建设任务,组织研究制定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目标和任务,并督促落实;创新人才工作制度,统一集成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全市人才工作体系,形成和完善既提升合力又激发活力的人才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三)以用为本,牵头研究制定提高人才使用效能的措施和评价方法,并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国家、省各类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组织实施全市重点人才工程,加强加快高层次、重点人才培养;协调引导和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牵头整合人才资源开发要素,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动各类急需紧缺人才集聚。
(四)推动整合和完善全市人才发展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服务人才环境;组织宣传、表彰模范典型人才活动;协调开展人才工作对外交流合作。
(五)组织建立全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开展人才工作专项考核。  
(六)牵头开展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工作,开展人才理论研究;协调建立人才资源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全市人才信息网络和数据库。  
(七)指导县区人才工作;承担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具体处置方式,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改的。
第二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1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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