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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组部、人社部联合下发通知,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同时,通知还指出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本通知,不予追溯。
此新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